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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4岁工人车间自缢身亡,法院判公司承担20%赔偿责任

2026-08-21

一名在甲公司工作近24年的54岁男工王某,2024年11月18日在公司车间内自缢身亡。家属称王某长期以劳务派遣身份从事包装转运工作,入职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,因患膀胱癌等多种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,精神压力加重最终轻生。医院病案显示王某出院诊断包括膀胱癌、前列腺增生、高血压和乙型病毒性肝炎等。

事发后,家属向法院索赔66万余元。庭审中,家属提交了同厂员工的询问笔录、医院病案、死亡医学证明以及王某与公司员工就社保问题的录音等证据,录音中涉事员工表示单位无相关政策、无法补缴社保;公司则辩称王某近年来属于第三方公司用工,且系其本人不愿缴纳社保,未缴社保与其自缢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。家属则认为甲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未尽到管理和关怀义务,应承担责任。

一审法院查明,王某系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自缢身亡,死亡直接原因系自缢,与是否缴纳社保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王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。但法院同时认定,甲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,应对职工的工作和心理状态承担关注义务,且未在工作场所及时发现并处置王某异常情况,存在管理过失。综合情节,法院判定甲公司对王某死亡承担20%的赔偿责任,计算后应支付合计203,723元,扣除事先借给家属的30,000元后,实际应付173,723元;甲公司唯一股东因未能证明与公司财产独立,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 千亿球友会

甲公司及其股东不服上诉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,甲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,王某罹癌后自费治疗确有经济困难并可能加重心理压力;甲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尽到对员工健康和车间安全的关怀与管理,存在一定过错。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、法律适用正确,二审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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